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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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鑫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荣嘉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荣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64639.3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6349.5元,合计3470988.8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涉案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开具已支付工程款10534763.88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市荣嘉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9910元,由原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35元,被告常州市荣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8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933元,由原告江苏中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常州市荣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