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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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CIY03010118005、CIY03010118006、CIY03010118007《进口押汇协议》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融资本金USD3825667.25及罚息(截至2019年11月29日罚息为USD377210.8;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分别按上述三份《进口押汇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CIY03010118008、CIY03010118009、CIY030101180010、CIY030101180011、CIY0301011800912、CIY030101180013《进口押汇协议》项下进口押汇业务融资本金USD6177384.37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1月29日利息USD51252.63、罚息USD652656.36,合计USD703908.99;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分别按上述六份《进口押汇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人民币1.42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07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