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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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102876.94元; 二、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91565.8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3379008.45元中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9723868.49元中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187元,由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64元,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623元。 原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