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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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60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下称原告)为与被告严旭霞、吴臻、***(下称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由审判员刘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晓霞、吕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旭霞、吴臻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案外人严旭霞、吴臻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担保人责任等予以约定,由被告***为借款进行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案外人严旭霞、吴臻未能按约足额还款,经多次催讨,二人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归还借款本金22000元,后二人失联。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与原告协商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原告撤诉,并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现协商由***(归还)余额8000元,经双方协商调整为5000元,在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2500元,在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2500元。若***逾期未归还,原告有权按照标的金额8000元起诉执行。后被告***支付3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经催讨未果,由此成讼。因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严旭霞、吴臻的起诉,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借条、收条、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案外人严旭霞、吴臻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以及由被告***进行保证担保,后经协商,由被告***代案外人严旭霞、吴臻归还余款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严旭霞、吴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人逾期还款,经协商,被告***同意由其代为向原告归还余款,系被告***自愿承担债务,应当按约向原告履行。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婷 人民陪审员 张晓霞 人民陪审员 吕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萍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