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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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2203.30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279元; 三、被告***、***、重庆鹏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威布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鹏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威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0元,减半收取11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510元,由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重庆鹏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威布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小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鹏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瑞威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