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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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059532.99元,并支付以此款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被告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的上列第一项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6元、鉴定费258500元由被告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