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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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94076.8元; 二、原告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3519.2元;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