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
阿勒泰市北屯斯丽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521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9日,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与被告扈正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自己在与扈正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任纠纷案中受伤,被评定为两个八级伤残,现在需要后续治疗。因赔偿款未执行到位,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扈正国、何世东、刘志、王建德、昌吉市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昌吉保险公司)、阿勒泰市北屯斯丽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简称北屯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一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计24.4114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在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6.5万元;由被告王建德、刘志赔偿2.8646万元;由被告昌吉市远东运输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北屯斯丽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建德、刘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扈正国赔偿14.0468万元;上述给付义务均限于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二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责任;三是驳回原告***对被告何世东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扈正国未履行义务,***于2019年1月24日、9月24日先后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收到执行款2万元;2019年12月26日,***参与另案分配得到赔偿款9353元,目前尚有111115元赔偿款未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信息情况,被执行人扈正国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他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共四人,与妻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被评为2个8级伤残。儿子外出务工,父亲年岁较大且曾受伤,目前脚部还有钢板未取。***因受伤致残需后续进行治疗,家庭经济困难,未享受国家相关贫困政策。

本院认为,***的案件属侵权纠纷,现赔偿款未执行到位,村委会已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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