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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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90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6,909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负担1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