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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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97775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货款997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给付货款,则违约金自2019年9月21日起每日按应付而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2元,减半收取计6971元,由被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