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70922.96元及截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180422.09元,并以770922.9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编号为:荥经信个借(B1FG142017001674)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55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抵押财产:荥经县严道镇胡长保街27号房产(房权证荥经县字第××号)和荥经县严道镇繁荣街不动产(荥经县房权证严道镇字第××号)在本案债权8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