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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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洪雅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423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2019)川14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因劳务合同纠纷,洪雅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庚建支付***务工费5680元,但被告至今未进行支付。因为新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父母年迈,父亲因骨折住院,经济压力大,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9)川14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庚建支付***务工费5680元。李庚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阳全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庚建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和周边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李庚建财产,查明李庚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李庚建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联系,无法了解收入情况。 另查明,洪雅县东岳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东岳镇人民政府证明申请人长期务农,父母年迈不能劳动,父亲因骨折住院,全靠种菜维持生计,无固定工作,今年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造成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符合需要救助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68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