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2民初1226号

原告: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职位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汉族,住***。

被告:***,女,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

原告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接到此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2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硕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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