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2民初1226号 原告: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职位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4日,汉族,住***。 被告:***,女,1974年12月9日,汉族,住***。 原告石家庄高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接到此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2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路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硕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