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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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巨鹿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民初57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保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巨鹿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褚瑞华 人民陪审员郝美 人民陪审员郭立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杨冠勋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