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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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7305.34元,违约金以17305.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被告***、***、沧州市联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元,保全费193元,由被告***、***、***、沧州市联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