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丹东市元宝区聚隆花园小区回迁安置房屋范围内或者同类型同地段房屋范围内为上诉人***安置产权调换两居室房屋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协议中约定的45平方米,如果出现面积差,大于约定面积,则上诉人***应按照912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相应款项)。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2元;均由被上诉人丹东港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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