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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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3民初765号 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岳香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连山区寺儿堡镇前峪村村委会推荐。 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葫芦岛立业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铁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葫芦岛立业分公司、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现无法送达,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驳回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笑言 人民陪审员赵丽芹 人民陪审员李双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波 书记员王静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