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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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付原告葫芦岛新能源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94686.78元,辽P×××××号车辆残值归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有; 二、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葫芦岛新能源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9297.6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兴支行;开户名称:海兴县人民法院;账号:1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10元,原告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