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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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523民初40号 原告 代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军,系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姚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37500元。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2日 开庭日期 2020年1月20日 适用程序 简易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查明 事实 2010年9月6日,被告姚强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月利率为10.1775‰,借款期限至2011年8月20日。原告等六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并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姚强偿还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期及逾期的利息,同时判令原告等六人对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代被告还款37500元。此款经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主文 被告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云明代偿款37500元。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被告姚强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轩国芳 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郑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