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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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宣布其与***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于2019年3月7日提前到期有效; 二、维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借款本金173117.1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98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对***购买的位于潜江市马昌垸路南东荆大道东丽景园5幢1单元210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未清偿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对已经履行保证责任的借款本息41748.82元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追偿。 八、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11元,减半收取计2055.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负担205.50元,***、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1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负担411元,***、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00元(此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付。执行时,由***、潜江市海韵置业有限公司径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