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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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9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洪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