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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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欣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荫营支行 阳泉市丰泽恒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阳泉市欣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截止2019年10月31日的本息共计696675.33元(本金550000元,利息146675.33元),并按照约定利息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阳泉市丰泽恒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3元,由被告阳泉市欣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