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产权登记部门报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27713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其向产权登记部门报送符合办证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止按每日0.05‰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昆明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