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30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吴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晋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菊萍

审判员杨如珍

审判员车俊娥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平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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