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30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吴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晋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菊萍 审判员杨如珍 审判员车俊娥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