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连锁酒店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 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借款本金4499795.2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7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池字第013009726B-××B)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及本案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等给付义务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实现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不能偿还部分且不超过125045.68元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7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须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未交且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缴纳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长江路支行,账号:12×××05;单位编码:05301,项目编码:053101;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汇款用途注明:05301-053101)。 |
裁判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