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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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龙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险赔偿金157844.7元。 二、驳回原告池州市龙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3元,由池州市龙溪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负担3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