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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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