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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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为28×××05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5830.93元及利息、违约金和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830.93元为基数,自应还未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期间被告***已偿还的款项);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134元,由被告***负担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