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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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96895.8元; 四、驳回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68元,由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60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60元,由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计费60000元、评估费13000元(5000元+8000元),合计73000元,由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3800元(已负担30000元),由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6元,由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502元,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