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合肥广电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龙禧传媒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龙禧传媒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电视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代理费1377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以137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377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0元,由原告合肥电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被告安徽龙禧传媒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