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
安徽益弘物资有限公司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益弘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3299177.0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56416.90元,合计3755593.93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月息2%的标准暂滚动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以未支付钢材款本金为基数顺延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益弘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85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57元,由安徽益弘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0元,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77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保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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