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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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退还给原告***商品房认购金6000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服务费1000元。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