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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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5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冯海燕: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冯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桂1425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海燕名下银行存款13678.57元,冻结限额13678.57元,实际冻结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有效期从2020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