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68号

天等县富晟水泥制品厂、陈海瑞: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天等县富晟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陈海瑞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天等县富晟水泥制品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2020年07月07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海瑞名下银行存款42112.76元,冻结限额42112.76元,实际冻结42112.76元,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有效期从2020年07月09日至2021年07月09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廖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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