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孙凤军、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靠山镇天赐苗圃苗木款902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原市靠山镇天赐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1元,由第三人孙凤军、张建华负担89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