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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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20000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7870.51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7935.26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817元,减半收取4408.5元(已缓交),由被告***承担1123元,由被告***承担1123元,原告***、***、***、***承担21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17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