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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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给付),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97152.46元、残疾赔偿金126710元、辅助器具费3980元、营养费19000元、交通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50元、必需品5018元、护理费362109.67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垫付款15000元,赔付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269379.87元 四、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赔偿***剩余护理费、鉴定费、复印费355988.4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尚应支付255988.4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800元,由铁岭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