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保全情况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89号

罗兰敏、黄显杰、林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兰敏与被申请人黄显杰、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罗兰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76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黄显杰下银行存款134517元,实际冻结金额10.17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4日。

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林霞名下银行存款134517元,实际冻结金额4818.24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4日。

三、已查封被申请人林霞林霞所有的车牌号为桂F×××××大众牌轿车一辆,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

四、已冻结申请人罗兰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开设账号为62×××63的银行存款40857.25元,冻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3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保全措施经执行局部分保全,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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