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及违约损失(损失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1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2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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