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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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31795.24元、利息3169.63元,违约金2940.64元、手续费1526.86元,共计39432.37元(利息暂从2019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此后对被告当前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按月计收复利,并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20元,被告***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