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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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6601号 原告: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辉宏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党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琨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