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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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铁岭铁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铁岭铁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891454元及利息(以802308.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89145.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6357元,由铁岭铁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