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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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79万元给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计算为:以479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其中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为520459.82元,并从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广西农村信用社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1203160822781)约定的方式计付利息、复利、罚息)]; 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之名登记的坐落于广西博白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博房权证博白字第××号、土地证号:博国用(2004)字第015822号]在本案判决第一、二项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按抵押登记的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97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