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4民初274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月16日

开庭日期:2020年3月18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72000元(2016年6月10日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为140000元;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利息3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载明被告继续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按月息按2%计算利息;同时还签订了欠款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140000元未给付,约定了支付期限,如未按期还款,则按月息按2%计算利息。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没有偿还。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

查明事实: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2019年4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月息2%;同时被告***与原告还签订了一张欠款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9年4月11日利息140000元,约定2019年6月11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2月11日前支付120000元。如未按期还款,则按月息按2%计算利息。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两份协议上均没有被告***的签名。

本院意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款,有被告***与原告***书写的借款协议为凭,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172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关于利息逾期给付按月息2%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该借款与被告***有关联的证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6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利息计172000元;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8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晓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雯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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