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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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天门昌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昌兴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71254543.09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7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息);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洪湖市新滩镇汉洪路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编号:洪湖他项(2011)第067号他项权证]及其房产(编号:洪湖市在建工程字第20110298号抵押证明)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天门昌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门市的林权[他项权编号:天林他字(2011)第003号]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昌兴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监利的林权[他项权编号:监林他字(2011)第061号]和洪湖的林权[他项权编号:洪林他字(2011)第16号]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天门昌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昌兴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1800元,由洪湖市昌兴木业有限公司、天门昌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昌兴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