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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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58758.87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款66867.94元(因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给付原告垫付款10000元,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再给付56867.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矿业支公司承担赔偿款91890.93元(因被告***已给付原告垫付款20000元,故原告应返还被告***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