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1,405,089.41元及利息33,438.02元(截至2020年4月1日),合计1,438,527.4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7元,由被告***、***、***、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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