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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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嫩江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3,791.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共计70,890.1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6,815.2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0,763.14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190.00元,被告***负担909.00元;二原告负担247.00元;鉴定费6,60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3,742.00元,被告***负担2,8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