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
伊春市友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育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伊春市友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913项成品家具、半成品家具、板材及拼板[详见黑育林(2019)评司鉴字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细表]二次流拍价格6518409.6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青支行抵偿部分借款。

剩余款11655304.95元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财产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费59992.05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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