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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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63667.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111665.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79元,减半收取计2108.40元,由原告***负担208.9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89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